实务 | 所谓“新媒体播放权”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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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实务 | 所谓“新媒体播放权”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

  

  来源 | 星娱乐法

  所谓“新媒体播放权”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

  ——咪咕与联通安徽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编辑:罗丽

  裁判要旨

  (一)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

  涉案排球赛事节目 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取、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边录边播,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

  (二)咪咕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及享有何种权利

  中国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 通过协会章程,宣示了其对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权利。

  虽然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主办者是否享有赛事节目著作权问题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但赋予体育赛事举办者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其转播权。

  赛事主办者享有主办赛事的著作权,是其拥有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开发和缔约权的逻辑前提。

  咪咕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涉案赛事著作权在中国排球协会—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咪咕公司这一授权链条中的流转,咪咕公司据此取得了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

  关于IPTV平台播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IPTV播放权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内,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的,故不属于广播权规制范围;同时,IPTV直播也不能以交互式方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节目,故该行为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安徽联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咪咕公司获得的IPTV平台播放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安徽联通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直播了涉案赛事,已构成侵权。

  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

  排球之窗在明确授权咪咕公司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客观上不可能再将该权利授予其他任何一方。排球之窗将涉案赛事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了中视体育,合作协议中约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结合排球之窗已将全媒体权利包括IPTV授权咪咕公司,以及咪咕公司提交的央视新媒体的网页介绍,安徽联通主张央视新媒体包括IPTV欠缺依据。

  (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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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1)沪73民终687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通)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www.volleychina.org)刊载的《中国排球协会章程》(该章程经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属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其他机构要求对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时,需事先向主办者提出转播的申请,并与主办者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办者的许可,已获得播放权转让的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已经获得的播放权。主办者有权拒绝没有与其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表演场地。”

  中国排球协会于2016年7月6日出具《授权书》,载明:“兹授予体育之窗‘中国排球联赛商务运营推广合作伙伴’称号及‘中国排球联赛全产业链一体化开发运营商’称号。体育之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中国排球协会授权范围内的对中国排球联赛的品牌包装、商务推广、媒体宣传、广告策划、与联赛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授权有效期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止。”

  2016年9月1日,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明确其作为体育之窗的关联公司,在2016年7月三方签订的《中国排球联赛商务运营推广合作协议》中仅为体育之窗履行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担保,体育之窗在全球范围内独占性享有2018/2019,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包括但不限于季前赛、分组赛(第一阶段比赛)、排位赛(第二阶段比赛)、交叉赛(第三阶段比赛)、总决赛(第四阶段比赛)、全明星赛、颁奖典礼等在内的全部比赛的商务运营权、与联赛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维权权利,以及因行使前述权利所获得的商业利益;体育之窗可自行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前述权利行使与其无涉。

  2016年9月1日,体育之窗出具《授权书》对排球之窗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2018/2019,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的下述比赛和配套活动:季前赛、分组赛(第一阶段比赛)、排位赛(第二阶段比赛)、交叉赛(第三阶段比赛)、总决赛(第四阶段比赛)、全明星赛、颁奖典礼、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与许可内容相关的任何内容、其他按照排协的规定不时增加的其他比赛或配套活动,以及前述全部比赛的公共信号制作权等。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传统电视台渠道播放权利、全部全媒体权利(上述授权内容的全部赛事,包括排球之窗自行采集制作、体育之窗制作和/或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赛事信号所有版权客体,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转播、点播、回看、轮播、延播、录播、短视频和时移及下载等形式播出权),商务运营权,内容制作和经营权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书对“全媒体”“传统电视台渠道”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全媒体”系指传统电视台渠道之外,可用于传输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特别的,亦包括签署日尚未投入商业用途或者仅为未来可能使用的播送系统),其传输介质、标准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网、宽带通信网、互联网、2G/3G/4G/5G等移动通信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视频广播(DVB),互联网电视,亦包括任何基于OTT设备的媒体。传统电视台渠道系指仅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输,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并最终通过电视台向公众呈现的播出渠道。为避免疑义,传统电视台渠道不应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涉及互联网传输或专网定向传输,不包括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或互联网电视。除了授权内容外,《授权书》还明确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性质为中国(即中国大陆以及港澳台)及全球其他区域内均享有专有独占性授权,包含转授权以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

  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出具《授权书》对咪咕公司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2018/2019,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的下述比赛和配套活动:季前赛、分组赛(第一阶段比赛)、排位赛(第二阶段比赛)、交叉赛(第三阶段比赛)、总决赛(第四阶段比赛)、全明星赛、颁奖典礼、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与前述内容相关的任何内容、其他按照排协的规定不时增加的其他比赛或配套活动等。授权权利包括授权内容的全部全媒体权利、联合商务运营权、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全媒体权利系指就上述授权内容的全部赛事,包括咪咕自行采集制作、体育之窗或排球之窗制作和/或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赛事信号所有版权客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转播、点播、回看、轮播、延播、录播、短视频和时移及下载等形式播放的权利。其关于“全媒体”“传统电视台渠道”的概念说明与2016年9月1日体育之窗出具的《授权书》相关内容保持一致。除了授权内容外,《授权书》还明确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性质为中国大陆地区(含港澳台)独占性授权;中国大陆和港澳台之外的全球其他区域非独家;全球范围内,被授权方获得的有关4K及VR信号的任何或全部的内容制作和经营权均为独占性授权。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

  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对2018年1月18日出具的《授权书》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全媒体权利系指就该授权内容的全部赛事版权客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转播、点播、回看等原授权书所列形式,除传统电视台渠道之外任何媒体平台播放的权利。咪咕公司独家享有授权赛事在IPTV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回看等形式播放的全部权利,该“独家”系指包括授权方排球之窗在内的任何被授权方之外其他各方均不得在IPTV平台行使前述权利。我司从未授权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其他任何第三方就上述赛事在IPTV平台进行传播的权利。

  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发布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的《公告》,内容主要为中国排球协会于2016年与体育之窗、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排球联赛商务运营推广合作协议》,于2017年与前述公司及排球之窗签订《补充协议》,授权排球之窗独家负责中国排球联赛的商务运营推广。排球之窗自2017-2018赛季至今欠付合同款项,体育之窗、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义务,构成严重违约,故该协会通知上述三公司,《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4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上述三公司不再享有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商业权益和其他合同权利。

  2019年12月14日,咪咕公司作为证据保全申请人,指派取证人员***与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合肥市滨湖区南宁路与庐州大道交口万达银座A栋楼2805室进行取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带有“中国联通”“ZTEZXV10B860AV2.1U”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智能机顶盒与已连接的COOCQQ酷开电视机进行操作播放,并由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对播放界面使用清空内存的摄录设备进行录像和拍照。取证过程显示,打开电视机进入左上角“安徽IPTV|沃家电视”首页界面后,操作遥控器进入“CCTV13新闻”频道播放实时节目,并且查看“网络设置”“关于本机”“版本信息”“设备信息”“业务账号”,后进入“CCTV5+体育赛事”频道播放实时节目,接着断开所有连接再重新连接进行联机测试,再查看“关于本机”“版本信息”“设备信息”“用户信息”等信息,均与之前一致,后进入“CCTV13新闻”频道播放实时节目。十六时零七分开始,***操作遥控器选中“频道”“CCTV-5+HD”,进入“CCTV5+体育赛事”频道,播放实时节目,十六时三十三分开始,播放“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女排第二阶段辽宁华君-天津渤海银行”(直播并非是对比赛的完整直播,而是在比赛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才开始进行的直播),播放涉案赛事时,字幕显示“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女排第二阶段第八轮辽宁华君-一-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结束,字幕打出比分时,显示“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天津渤海银行”。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对该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皖长公证字第147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双方确认侵权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16:00到17:23,一审法院经核查公证光盘,纠正侵权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16:33到17:23。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另,咪咕公司提供了涉案赛事公共信号视频刻盘(无解说),该光盘为其主张权利的赛事节目载体,经比对,安徽联通认可该光盘内容与“CCTV5+体育赛事”频道播出的画面一致,但“CCTV5+体育赛事”播出的涉案赛事有解说。

  排球之窗、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体育)签订《关于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排球之窗于2016年成立,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中视体育是中央电视台唯一的体育赛事商业运营机构,具体业务涵盖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及商业运营、赛事品牌宣传、节目制作、赛事信号制作、赛事版权交易等。该协议约定双方就中国排球超级联赛2019-2020赛季赛事制作、版权合作开发事宜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包括中国排球超级联赛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2019-2020全明星赛。该协议在第二条合作事项中约定,排球之窗(甲方)将其拥有的标的赛事版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乙方)。双方确认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享有卫视独家版权:即卫视平台直播、重播、点播权利;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合同在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做了如下约定:乙方承诺,标的赛事部分央视相关场次的电视信号制作,并播出20场。央视体育转播20场,其组成为10场由乙方制作并播出,10场由甲方协调地方电视台提供信号播出。合同还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满足以下各项要求后甲方有权单方将标的赛事地方电视台电视版权对外进行授权,授权收入归甲方一方享有。具体要求(1)被授权的地方电视台应负责该授权比赛场次的电视信号制作;(2)该等信号制作、传输要求符合央视转播要求;(3)所制作信号应免费提供给中央电视台,并负责相关传输工作,传输标准以地方电视台为准,如有增配,相关费用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合同还约定,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就赛事作品进行广播及传播,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上述赛事作品版权乙方不得对外授予或收取收益;甲方有权就标的赛事及本协议约定赛事作品相关版权对外授予及收取收益(全部收益归甲方享有)。合同还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支付信号制作及播出费的金额和方式。该合同落款处甲方签署的日期是2019年11月21日,乙方无签署日期。该合作协议附件一在媒体版权及商务推广方面约定,乙方拥有中国排球超级联赛2019-2020赛季中国境内独家卫视版权及中央电视台拥有新媒体的版权,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通过电视平台及中央电视台新媒体平台转播比赛。

  中视体育官网显示,中视体育隶属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全资子公司。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IP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络)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央视网络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维权。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7年7月1日,央视网络出具《授权书》,授权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负责运营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开展IP电视的节目内容集成播控等服务。将央视网络所享有权利项下通过IP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独占的形式转授权给爱上公司行使。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8年5月4日,央视网络出具《授权书》,授权爱上公司负责全国唯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可经营性业务的运营,负责与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的商务洽谈和协议签署,并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落款为甲方爱上公司,乙方安徽海豚新媒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安徽联通的《IPTV合作协议》载明,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开展安徽省范围内的IPTV业务。协议对甲乙丙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如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开发、管理等,丙方负责IPTV信号传输;甲、乙方负责接入的视听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丙三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共同发展IPTV业务;丙方可以向集成播控总平台或分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审查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仅用于安徽联通IPTV业务;丙方负责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根据三方协商的分成比例和结算办法进行分成结算;丙方承诺利用自身的渠道资源、用户资源进行业务推广。该协议载明的有效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

  2020年7月22日,咪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裘敏丽使用用户名为“qml@zjlagzc”的账号登录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对中国排球超级联赛知名度进行搜索、查看等存证操作,从取证过程可以看出,多家媒体报道了中国女排、涉案天津队知名队手朱婷、中国排超的相关情况。且根据新浪体育报道,2019-2020赛季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最终排名,天津渤海银行队位居冠军,辽宁华君队位居第六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3802号公证书对该取证过程进行了记录。

  咪咕公司提供的《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制作手册(2.0版)》首页即明确,为了保证制作质量,排球之窗制定《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以明确、统一各项制作标准。具体内容上,手册对制作岗位设置、制作规划(制作概述、机位图、机位和平台说明、公用信号制作流程)、制作说明(制作原则、重点说明)、技术规划(综述、转播区的设置和要求、公用信号技术要求、场馆转播、音频制作)各方面做了说明。如制作概述部分,明确赛事规模A级10个机位,B级8个机位,C级4个机位。如公用信号制作流程部分,明确公用信号从赛前30分钟开始,对赛前30分钟的拍摄镜头都有相应的内容要求;同样,对赛后也有近20分钟的镜头拍摄内容要求。又如,在制作原则部分,罗列拍实,拍对,切换符合逻辑,根据技术统计数据推动比赛叙事讲故事;故事性、情绪化、现场感、节奏感五大原则。慢动作原则罗列为解惑答疑;图解技战术;展现情绪。又如,在重点说明部分,回放说明要求,一个好的回放,必须包含线路、动作、情绪三个元素。咪咕公司明确涉案赛事为A级赛事,共设10个机位,安徽联通表示无法确定。

  咪咕公司对公用信号版本的涉案赛事(83分28秒)进行了镜头统计,其中,根据《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制作手册(2.0版)》公共信号制作流程要求拍摄的画面为5分20秒,其余部分为拍摄团队在手册之外的独立选择结果。结合公用信号版本和统计表格,可以看出拍摄团队为更好展现赛事,发挥主动性综合运用了近景镜头、中景镜头、远景镜头、全景镜头、回放慢镜头、跟镜头、特写镜头、俯镜头等镜头语言,为观众提供多角度、细节丰富的比赛画面。同时,公用信号版本运用了36个回放慢镜头,对比赛部分画面进行了特别的呈现。

  另,根据安徽联通网上营业厅的资费标准,安徽合肥地区联通宽带资费为480-680元/年。流媒体网2019年3月19日发布《从0-7600万—华东7省市IPTV用户发展史》一文,载明截至2018年5月,安徽联通用户数为18万户。

  另查明,咪咕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央视网2014年9月5日发布的文章《观点:一张图看懂央视新媒体》中记载,央视新媒体涉及电视端(二维码等多屏互动)、PC端(央视网、CBOX客户端)、移动端APP(央视新闻、央视影音、央视体育、央视悦动)、社交媒体(频道栏目微博、频道栏目微信)。网易网2014年11月7日发布的文章《央视付费频道“无缘”IPTV》中记载,IPTV停播央视3、5、6、8加密频道互联网电视、视频盒子再遇生死劫。

  法院评析

  (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2、构成的情况下,咪咕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及享有何种权利;3、如享有,安徽联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若构成侵权,安徽联通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排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取、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边录边播,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具体阐述如下:

  2、对同类场景选取不同镜头表达方式。公用信号版本5分50秒到6分17秒期间,由天津渤海4号队员发球,面对辽宁华君队员的防守,天津渤海队员在网前扣球,赢得一分。制作团队通过近景镜头/中景镜头/远景镜头/全景镜头相结合,反映了比赛的这一部分,镜头还捕捉到天津渤海队员相拥庆祝的一幕。公用信号版本6分50秒到7分18秒期间,仍由天津渤海4号队员发球,球击打至辽宁华君队员手中,辽宁华君组织进攻,但扣杀失败,天津渤海队员互相配合,再次发起进攻,辽宁华君15号队员扑地救球失败,天津渤海再次赢得一分。此时运用回放慢镜头回放了天津渤海队员扣球赢得比分的瞬间。可见,面对天津渤海赢得一分的同类场景,制作人员选取不同的镜头,呈现出不同的角度和场景,体现了制作人员在营造赛事氛围和情感表达方面的巧思。

  3、慢动作回放。慢动作回放创作手法的运用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的最独特的体现之一,其运用的独特方法、技巧、节奏与表达也使得赛事直播节目产生了不同于电影等其他类型视听作品的艺术表达。尽管制作手册中规定了慢动作原则和回放元素,但如何将抽象的原则和元素融入到具体的赛事直播节目中,就体现了创作人员独特的视角和精心的构思。如涉案比赛中,面对天津女排的进攻,辽宁华君一次次顽强防守,多个回合后终于拦网成功,公用信号版本48分26秒到48分31秒期间,对拦网瞬间进行慢动作回放;如在辽宁华君发球的情况下,天津渤海球员互相配合,巧妙防守成功拿下一分,公用信号版1小时8分00秒到1小时8分05秒期间,对防守过程进行了慢镜头回放,拉长了精彩瞬间,也使得观众能更为细致地欣赏比赛。

  4、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如在天津渤海和辽宁华君多回合攻守后,辽宁华君最终扣球未过界,此时(公用信号版本15分24秒到15分26秒),镜头切换至辽宁华君主教练及场外其他队员,他们表情凝重,对失分表示惋惜。如公用信号版36分43秒至37分20秒期间,比赛暂停,队员离开比赛场区到球队席附近的非障碍区,镜头捕捉到教练神色紧张地对队员进行战略配置指导的瞬间,及队员互相鼓舞的场面。如公用信号版本39分28秒到39分51秒期间,天津女排发球进攻失误,辽宁渤海举队欢呼,特写镜头给到天津队某队员,其面色沉重。

  5、现场精彩镜头的捕捉。排球是一项群体性运动,除场上的球员外,还有大量的观众、教练、现场工作人员等。由于排球比赛具有对抗性,现场气氛紧张热烈,为烘托气氛,摄影师往往去捕捉场上、场下部分精彩镜头。因为精彩镜头可能转瞬即逝,这就要求拍摄团队具有灵敏的视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这也是排球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的重要体现。比如,在公用信号版本5分50秒到6分15秒期间,比赛开始不久,天津渤海球员连得两分,镜头捕捉到天津渤海队员相拥庆祝的一幕,展现了天津队开局顺利、欢欣鼓舞的场面。比如,在公用信号版本27分51秒到29分09秒期间,镜头捕捉到中场休息时,身着红白短裙的啦啦操队员活力入场,为赛事加油助威。再如公用信号版本1小时17分08秒到1小时17分38秒期间,天津队发球,辽宁队试图反攻,排球却触网反弹失分,镜头捕捉到天津队选手拥抱欢欣,辽宁队员焦虑,场外辽宁队教练焦急万分、大声向场内呼喊指导的画面。

  关于争议焦点二,咪咕公司是否对涉案赛事节目拥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及该权利的性质。

  中国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通过协会章程,宣示了其对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权利。虽然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主办者是否享有赛事节目著作权问题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但赋予体育赛事举办者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其转播权,与其为筹备赛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承担的相应商业风险,是互相匹配的。赛事主办者享有主办赛事的著作权,是其拥有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开发和缔约权的逻辑前提,不但能够促进体育产业内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与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而且在外部关系上能够使媒体产业依据合同取得对抗第三方侵权的救济依据,从而为与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有关的经营者提供必要且全面的制度保障。然而,赛事主办者不能仅仅在赛事章程、赛事规则等无法直接约束受托制作人的法律文件中单方宣示对赛事视频享有著作权,还应当在具体的赛事视频委托制作合同中与赛事摄制方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否则摄制方可能因其摄制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本案中,中国排球协会并未直接与赛事摄制方签订委托摄制合同,而是独占性授权体育之窗具体运营中国排球超级联赛,授权内容包括了与联赛有关的知识产权授权,中国排球协会并未放弃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而是将其授权他人使用。这与中国排球协会2020年4月发布公告解除《合作协议》、收回排超联赛相关权益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也即中国排球协会从未转让或放弃涉及排超的知识产权。而在之后体育之窗与排球之窗、排球之窗与咪咕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中,都明确了授权方的权利主体地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排球之窗委托中视体育制作赛事节目信号时,对著作权归属是否有作出约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涉案赛事系排超联赛中的一场比赛,根据排球之窗、中视体育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央视体育转播的20场比赛中,有10场由中视体育制作,但涉案赛事是否在其中并不明确,安徽联通对中视体育为涉案赛事摄制者的说法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涉案赛事确为排球之窗委托中视体育所制作,那么,中视体育是否如安徽联通所言因其摄制行为而原始获得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呢?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思的客观载体,对确定权利归属有重大意义。《合作协议》开篇即明确排球之窗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排球之窗将知识产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授权的结果就是中视体育拥有了中国排球超级联赛2019-2020赛季中国境内独家卫视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此可以认定,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中视体育认可排球之窗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的地位,亦应知晓排球之窗的上游权利来源情况。虽然中视体育的主观认知并不能导致排球之窗拥有涉案赛事著作权,但这种认知基础上的约定,可以推定双方明确划分了涉案赛事版权归属:排球之窗在授权中视体育之后,其保留了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故并不存在安徽联通陈述的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并未对版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因此安徽联通关于中视体育为涉案赛事著作权人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安徽联通还辩称,涉案赛事制作方为中视体育,非排球之窗授权咪咕公司的赛事范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授权的范围要根据系列合同的整体解读、当事人主体关系等综合判断。从系列授权合同的整体解读来看,体育之窗给排球之窗授权的内容中,对赛事制作的表述为“包括排球之窗自行采集制作、体育之窗制作和/或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赛事信号所有版权客体”,即将赛事的制作主体框定为三类,排球之窗、体育之窗、被授权电视台,此时,如果对被授权电视台做狭义机械理解,则体育之窗一方面将排球超级联赛的全部赛事的著作权独占性授予排球之窗,另一方面,如果制作主体系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外的非电视台第三方,又不在授权范围之内,这种约定既不符合逻辑,亦妨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且排球之窗也丧失了委托中视体育制作赛事信号的基础(根据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的《合作协议》,央视体育转播的20场比赛,组成为10场由中视体育制作,10场由地方电视台提供信号播出),故对被授权电视台应做广义理解。同样地,排球之窗授权咪咕公司的赛事制作主体亦框定为三类:咪咕公司自行制作、体育之窗或排球之窗制作、被授权电视台制作,此时对被授权电视台制作亦不宜做狭义解读。从主体关系来看,从中视体育与中央电视台主体上的关联性可以推知,即使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亦应属于排球之窗为咪咕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赛事信号”范围。综上,对安徽联通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咪咕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涉案赛事著作权在中国排球协会—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咪咕公司这一授权链条中的流转,咪咕公司据此取得了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

  关于IPTV平台播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IPTV播放权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内,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的,故不属于广播权规制范围;同时,IPTV直播也不能以交互式方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节目,故该行为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中国排球协会解除合同是否会影响咪咕公司的权利主张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排球协会解除的合同系咪咕公司上游授权方的权利来源合同,该被解除合同包含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内容,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在许可期内持续履行的继续性合同,该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尤其当已履行部分涉及第三方利益时,考虑到第三方基于上游合同有效存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不适宜恢复原状。根据中国排球协会公告,其解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之日为2020年4月14日,不论该解除行为效力如何,都不应影响咪咕公司对解除合同之前其所获得的权利受到侵害提出侵权之诉并获得法律救济。同样地,排球之窗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权利确认函》,系对其2018年1月18日出具的《授权书》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与中国排球协会解除合同行为无涉。

  关于争议焦点三,安徽联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咪咕公司获得的IPTV平台播放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安徽联通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直播了涉案赛事,已构成侵权。安徽联通称其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且涉案赛事在安徽联通IPTV上的播出,系中视体育正当行使获得授权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的合法结果。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安徽联通系安徽联通IPTV运营商,且根据《IPTV合作协议》,安徽联通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提供节目和EPG条目供审核、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安徽联通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咪咕公司。故安徽联通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排球之窗在明确授权咪咕公司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客观上不可能再将该权利授予其他任何一方,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看,亦未对央视新媒体概念进行细化和明确,结合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的《权利确认函》,排球之窗再次明确了其将IPTV播放权独家授予咪咕公司、未授予任何第三方的主观意图。综上,中视体育就涉案赛事并未获得在IPTV平台播放的权利。由于中视体育缺乏权利基础,故安徽联通提供的其具有合法播放来源的授权链与其是否侵犯咪咕公司享有的涉案赛事IPTV平台播放权一节不具有关联性,在此不予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四,安徽联通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咪咕公司主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项请求权基础,并明确二者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针对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被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咪咕公司的主张依据著作权法无法获得支持,且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才存在适用的必要和空间。具体到本案,由于涉案赛事已被认定为作品而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则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附加保护。审理中,咪咕公司也表示,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如著作权法无法保护,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故一审法院认为,在咪咕公司的权利能够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安徽联通行为加以评价。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咪咕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安徽联通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的类型、播出情况、知名度、安徽联通经营平台的经营规模、影响力、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侵权所涉地域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对咪咕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咪咕公司提交了公证费票据,证明其为固定安徽联通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对此予以确认。而咪咕公司主张的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尽管缺少票据或者无票据原件,然而考虑到该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现咪咕公司主张合理费用1万元,尚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咪咕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安徽联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首先,关于咪咕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根据排球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排球协会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享有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授权体育之窗独家享有中国排球超级联赛的商务推广、与联赛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体育之窗又授权排球之窗行使2018/2019、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全部赛事传统电视台播放权利、全部全媒体权利、商务运营权等,排球之窗又将前述全媒体权利授予咪咕公司。咪咕公司据此享有2018/2019、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的全部全媒体权利,涉及授权内容的全部赛事,包括排球之窗自行采集制作、体育之窗制作和/或被授权电视台制作的赛事信号所有版权客体的播出权,全媒体系指传统电视台渠道之外可用于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包括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涉案赛事节目属于2019/2020赛季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咪咕公司根据前述授权享有涉案赛事的全部全媒体权利。中视体育是否制作了涉案赛事节目,并不影响咪咕公司根据前述授权享有涉案赛事的全部全媒体权利。因此,咪咕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安徽联通是否构成侵权。安徽联通在其运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直播了涉案赛事,构成了侵权。关于安徽联通主张的合法授权,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排球之窗将涉案赛事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了中视体育,合作协议中约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结合排球之窗已将全媒体权利包括IPTV授权咪咕公司,以及咪咕公司提交的央视新媒体的网页介绍,安徽联通主张央视新媒体包括IPTV欠缺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安徽联通关于合法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认同。

  再则,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咪咕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安徽联通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的类型、安徽联通经营平台的经营规模、影响力、安徽联通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侵权所涉地域范围、维权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安徽联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安徽联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咪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实务 | 所谓“新媒体播放权”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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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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